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89号原告:河南佰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塔南路佳隆国际南配楼708。
法定代表人:师忠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曹王林园场晓吕食品店,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银杏路**。
经营者:吕晓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佰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曹王林园场晓吕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佰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佰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佰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佰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