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98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老王大盘鸡碳锅鱼店,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南路**西湖春天**楼******铺。
经营者:苏璐。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老狼大盘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