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刑更3168号罪犯胡雷,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
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渝011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
与原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2000元。
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被告人胡雷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渝01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提出: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前述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该犯未执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建议对罪犯胡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胡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