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22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显涨,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显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