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625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公司员工。
被告:桐乡市梧桐爱亲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8BQAR3F。
经营者:王传英。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爱亲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