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35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迈隆小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栖凤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EW9WL8N。
经营者:金海光。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迈隆小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