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2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艳辉灯饰商行,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百姓广场C1馆**港澳路**。
经营者:董光辉。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艳辉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