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26号原告:王加帅,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平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加帅与被告临沂平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加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