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111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8T,,住所地泰州市温泰市场**83071责任人:曹**祥。
被告:金湖县红全莲卫生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Y,,住所地金湖县育才路**塑料彩印厂租房责任人:沈加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正东,该公司员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强强洗化百货经营部、金湖县红全莲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