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813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珍珍,女,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近泽厚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被告耿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耿金旭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