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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7620号
案件名称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943393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20号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海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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