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956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玖达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
法定代表人:钱天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玖达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