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495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刚,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圣杰,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凌燕、祁军晖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俊刚及辩护人邱圣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俊刚在未经“SanDisk”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无牌储存卡、包装、标签等物品制作假冒的“SanDisk”牌储存卡,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额共计461899.65元。
2019年6月27日,民警在张俊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幢××室的住处查获假冒的“SanDisk”牌储存卡共80张(已封包和未封包),价值1667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近4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俊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俊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俊刚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俊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俊刚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俊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沈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俊刚的手机检查笔录、进货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支付宝数据(光盘)、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俊刚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俊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俊刚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0元、在案扣押的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储存卡、读卡器、条形码等及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