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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晓与北京京师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3563号
案件名称周文晓与北京京师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文晓;北京京师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3563号原告:周文晓,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北京京师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903。

法定代表人:李丽梅。

原告周文晓与被告北京京师勤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周文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文晓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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