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48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马山镇美安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0MA2FB7RM51。
经营者:陈枝青。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枝青百货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