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263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740532。
法定代表人:谭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亦昌,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1248488M。
法定代表人:范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与被告慈溪市永江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江塑料电器厂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