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财保126号 申请人:林长根,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红梅,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人林长根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红梅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长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红梅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18号3栋1单元11楼1101号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2××9),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保全范围以6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林长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