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280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2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萍,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谌焰清,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明镜,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宪英,男,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谌焰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