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晓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刑初442号
案件名称李晓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晓凡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4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凡,男,1997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暂住地广东省陆丰市。

辩护人罗玉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晓凡及其辩护人罗玉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曾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晓凡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江苏迎利电子门控批发”、“万兴门控五金”及“恒泰门控设备”三家网点,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假冒松下牌电子门。

其中,“江苏迎利电子门控批发”“、“万兴门控五金”两家网店的销售金额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恒泰门控设备”网店的销售金额为164万余元人民币。

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网店销售的部分松下牌电动门进行鉴定,上述网店销售的松下牌电动门非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Panasonic”商标的商品。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晓凡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晓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认罪认罚;

庭前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投诉状、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Panasonic”商标注册证、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扣押的账本截屏图、手机淘宝登录界面截屏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恒泰门控设备网店交易明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江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三家店铺的交易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4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晓凡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 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卢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