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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辛华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4093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辛华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辛华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4093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朝嘉定工业区福海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华聪,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华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9,128元变更为20,000元,后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39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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