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4093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朝嘉定工业区福海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华聪,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华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9,128元变更为20,000元,后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39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