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864号原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东中街**元嘉国际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常建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蔚,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佳,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平谷北街**div>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红,女,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青松岭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