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65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城镇兰风鸭店,住,住所地成安县新兴街西段路南&ldquo久鸭”门市。
经营者:陶兰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赛科,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安县城镇兰风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