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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学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林清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学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清江;范学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63号原告:林清江,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季育,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学乾,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清江与被告范学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林清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林清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清江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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