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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阳县亚晖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阳县亚晖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阳县亚晖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88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法定代表人:吴斌委托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阳县亚晖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原阳县太平镇磨张经营者:孙亚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亚晖百货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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