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005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环东路8号华东电器市场内(二区一楼1248、1249号)。
法定代表人:皇兴灿。
被申请人:中山现代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益沛路1号3卡。
法定代表人:雷彬。
被申请人:中山樱花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益沛路1号1卡。
法定代表人:张学青。
被申请人:林艾兵,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
主要负责人:朱杰勇,总经理。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中山现代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樱花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林艾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中山现代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樱花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林艾兵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中山现代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樱花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林艾兵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