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5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文峰超市晴海盛和加盟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黄海路59号。
经营者:顾琴。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南通市港闸区文峰超市晴海盛和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同年4月7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