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6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罗兰情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召良村50组。
经营者:韩欣欣,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罗兰情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同年4月3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