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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8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邓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7B91R2R。

经营者:邓平新,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昆阳镇昆阳大道一里桥北路西锦绣新源楼下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84R2T70。

经营者:张莉莉,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豪,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叶县邓李乡平新家电城、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已履行完毕。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均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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