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5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震亚,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苏镇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天桥路20-2号。
经营者:拜正国。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苏镇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