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4760号之一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G,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公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亭湖区明仁眼镜店,工商注册号320902600973878,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沙井头路****商办楼**div>经营者:袁森英,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亭湖区明仁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市明仁眼镜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152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