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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丹徒区新城飞宏建材经营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95号
案件名称95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丹徒区新城飞宏建材经营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丹徒区新城飞宏建材经营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9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飞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镇江市丹徒区新城。

经营者:常永红。

被告: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

法定代表人:叶坚。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徒区新城飞宏建材经营部、镇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樱花”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请求判令销毁被告库存的侵权物品;

3、请求判令被告在法院指定媒体上公开登载声明以消除影响;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2021年4月1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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