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2知民初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秀平,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汪秀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纳益其尔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合计10000元人民币,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并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