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9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工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静海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锦。
被告:海门市工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工具广场,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静海路67号。
经营者:郑立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工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海门市工具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工具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