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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诚与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徐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曾诚与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徐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诚;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徐健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1号原告:曾诚,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安,执行董事。

被告:徐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毅,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诚与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徐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4月6日,原告曾诚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曾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元,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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