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586号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3305012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SAMUELSSONOLAMAGNUS,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平。
被申请人: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喻某章。
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德威尔(中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