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98号原告:钱称心,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荣昌东方广场10幢1008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告: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朱某1,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原告钱称心与被告漳州市卓尔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兆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钱称心于2021年×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钱称心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钱称心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钱称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