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6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思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1单元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郑义。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思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2021年4月19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