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885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大秦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理想银泰城10幢1单元1031室。
法定代表人:王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大秦丝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2021年4月20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