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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琪绮烟酒特产店、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海军道口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琪绮烟酒特产店、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海军道口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琪绮烟酒特产店;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海军道口烧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79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琪绮烟酒特产店,经营场所:龙安区清风街路北西苑小区门面房。

经营者:翟焕军。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海军道口烧鸡店,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地区医院东侧康乐花园楼下。

负责人:王海军。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琪绮烟酒特产店、安阳市北关区义兴张海军道口烧鸡店(以下简称海军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滑县道口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海军烧鸡店,本院依法予以追加。

滑县道口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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