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858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滋闰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4组12号。
经营者:代战理,男,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薛同志,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滋闰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