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901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燕,女,199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公司与被告陈小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