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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0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委托代理人:卞淑真、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宁注册号:410727610160552经营者:陈宁,身份证号:410727198208037314地址: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委托代理人:薛利香,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封丘县,与经营者陈宁关系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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