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九街日用百货索凌路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
经营者:蔡宁宝。
被执行人:蔡宁宝,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九街日用百货索凌路店、蔡宁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郑州市金水区九街日用百货索凌路店、蔡宁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2月18日、3月10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九街日用百货索凌路店的经营者、蔡宁宝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2月2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九街日用百货索凌路店、蔡宁宝名下无登记信息。
5.2021年4月22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九街日用百货索凌路店的住所地,经查该店已于一年前搬离该商场,现该商场更名为尚美鲜生活,经与申请人联系至今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6.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