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2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鼎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街道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B1幢136室。
经营者:瞿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瑜,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鼎雅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同年4月22日,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