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502民初493号原告:浙江集采优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年华国际广场A、B座A528-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仪宾、郑炜权,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优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山街道港隆创业大厦709-9室。
法定代表人:薛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婷、朱昊,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集采优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集采优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优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集采优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优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集采优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