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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知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8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同,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小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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