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8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同,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小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