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580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云,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何大洋小吃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扬帆小区E13栋一单元2号门面。
经营者:何大洋,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何大洋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