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2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晴天水果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高岭小区4栋12号底层房屋。
经营者:王夫,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曾翔,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晴天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