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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灵川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303民初72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灵川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灵川县万家福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3民初72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川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金泽·众望城”小区1-5幢1单元1-2层(1-2)-13号门面。

经营者:杨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川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 2 ,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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