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1645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实习)、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冠县天工灯饰店,住所地:冠县红旗南路(清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5MA3HEF7T7H。
经营者:胡均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县天工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